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成都巴中商會”(英文名稱:ChengduBazhongChamberofCommerce,簡稱:CBCC)以下簡稱“本商會”。組織機構代碼證:51510100597257721L。
第二條性質:本商會是由四川省巴中籍人士在蓉投資興辦的依法成立的各類經濟實體,巴中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蓉依法成立的相關經濟機構,以及社會各屆相關人士自愿結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成立中共成都巴中商會支部委員會,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黨支部書記由常務副會長中資深的黨務工作者根據《黨章》規定通過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包括組織機構代碼、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的會費及其它收費標準、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贈及資助的情況、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各項制度;年度或有關事項變更的審計報告等)。本會設立的目的:以建立誠信商會、合作商會、創新商會、共享商會為基礎,以做實、做大、做強、做優商會組織為目標,積極為會員企業發展開展各項服務;以信息交流、優勢互補、資源整合、抱團發展、繁榮社會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引導會員企業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巴商形象;培養會員家國情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動員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帶領會員及其企業積極促進成都、巴中兩地的經濟發展,為實現偉大中國夢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本會接受社會捐贈,捐贈單位(捐贈人)承諾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捐贈單位或捐贈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成都市青羊區清江東路356號E商務空間502
郵編:610041。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實加強本團體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把黨的建設工作和商會工作同步推進。
(二)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本商會(專業或研究領域)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相關專業或研究領域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三)協調本會內外的關系,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系和理論交流;加強各行業多領域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ㄎ澹┱{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商會與政府、商會與會員和商會與社會的和諧關系。
?。┐龠M會員誠信經營、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引導會員建立健全自律機制。
?。ㄆ撸椭鷷T企業增強發展能力,引導會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機制,創新經營,做實、做強、做大、做優;
?。ò耍┓e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合理訴求、建議。搭建政府和企業、個人溝通及政企合作平臺;組織商會及會員企業與銀行的溝通合作,搭建銀企合作平臺;協助會員企業開展投資咨詢、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開展業務培訓,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調查訪問及多種活動等商務服務;組織會員企業開展投資、項目合作,為會員企業搭建企業行業合作平臺、孵化平臺;
?。ň牛┓e極為會員提供服務,開展信息交流,舉辦學習培訓和聯誼活動,增強商會凝聚力;創辦信息平臺,搜集市場信息,發布商務信息,宣傳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調查訪問及多種活動服務;協助企業和個人依法維權。
(十)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十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其他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企業(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碜o本會的章程;
?。ǘ┳栽柑岢鋈霑暾?;
?。ㄈ┰诔啥际蟹秶鷥纫婪ǖ怯涀缘陌椭屑笫聵I法人、企業負責人及巴中市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蓉依法成立的相關經濟機構等。
?。ㄋ模┳窦o守法,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無不良記錄,擁有一定影響力和企業規模,熱心社會公益,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具有在蓉巴商先進性、代表性、典范性。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ㄒ唬┨峤蝗霑暾垥?。
?。ǘ┙浝硎聲懻撏ㄟ^。
?。ㄈ┯衫硎聲跈嗝貢幇l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商會職務: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诒粓绦行塘P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ㄈ┱诒还矙C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诿耖g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ㄎ澹┤畏欠耖g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侵袊?;
?。ㄆ撸┓?、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提交申請退會資料,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秘書長等中層負責人可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或任命,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定,但公開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進行任命);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實行等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后報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數量超過300個的,可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的數量一般不少于會員總數的30%,且會員代表數量不得少于100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每屆期限可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由會員大會制度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需提前召開理事會,確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組成比例,并召開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ㄒ唬﹫绦袝T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ǘ?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Q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ㄆ撸Q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ò耍╊I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ň牛┲贫▋炔抗芾碇贫?;
?。ㄊ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副會長(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副會長(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副會長(常務理事)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副會長(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在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報請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工商聯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或專職其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受此限制條件。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其它負責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事前須書面報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工商聯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副會長(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本會財務預算、支出事前報告和事后財務報銷;
(五)審批和決定本會日常重大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副會長、會長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驎T(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ǘ┍O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ㄈz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聯、成都市民政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ㄋ模┍O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本會重要行政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ㄎ澹┍O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鞒终匍_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進入常務副會長序列,參加本會決策與監督。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本會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原則由本會會員中的黨員擔任,黨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ǘ┮龑Ш捅O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ㄈ┲С稚鐣M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ㄋ模┘訌婞h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ㄎ澹╊I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龊媒y一戰線工作。
?。ㄆ撸┩瓿缮霞夵h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事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工商聯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自第三屆(2021年)起實行每屆五年繳納一次會費,其會費標準為:會長20萬元、常務副會長8萬元、副會長5萬元、理事(監事)1萬元、會員6000元。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全部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21年10月1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